《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
第十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正在做的事情應該調整。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或者正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小時的休息或者哺乳時間(多胞胎的,酌情延長),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間工作。休息或哺乳時間計算為勞動時間。
擴展數據
《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壹個嬰兒,產假將增加15天。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135天至180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
女職工懷孕期間流產的,憑具有人工終止妊娠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享受產假。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三個月以上的,產假為四十二天。
如果女工懷孕超過7個月,經其本人申請並經雇主批準,她可以休產前假。
產假期滿後,女雇員經本人申請和雇主批準,可以休哺乳假,直到嬰兒滿壹歲。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如實申報本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轉入生育保險基金賬戶。
生育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生育保險基金由設區的市統籌。
生育保險基金應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