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性質:
1.合同的目的是完成某項工作。在合同中,承包人應當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商完成工作的獨立性。定作人與承包人之間訂立合同,壹般以承包人的能力和條件為依據。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能滿足定作方的要求。
綜上所述,公證後的合同法律效力更強。未經公證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公證後即投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⑴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和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和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章程。
九、保存證據;
(十)文件的簽名、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副本和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