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中的工資計算標準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勞動者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上述條款中“工資”的範圍,根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延長工作時間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因此,應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