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第壹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退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應當以勞動關系處理。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壹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
工人退休和退職暫行辦法
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發市【2010】第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