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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嗎?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在《民法通則》第57條中有明確規定,但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要件的民事行為和無效民事行為除外。

附:民法通則

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未經法律規定或對方同意,行為人不得變更或解除。

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變更或者撤銷: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②明顯不公平。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壹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