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壹)公安機關的職責權限、人民警察的權利義務、紀律要求和職業道德;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
(三)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案件的受理範圍、受理部門及其聯系方式、申請條件和要求、辦理程序和期限、涉外法律文書的樣式,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四)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監督和救濟渠道;
(五)與執法相關的便民服務措施;
(六)投訴舉報的方式方法;
(七)承擔涉外執法任務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名稱、職責和權限;
(八)窗口單位的辦公地址、工作時間和聯系方式,以及報警人姓名和報警電話;
(九)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信息;
(十)交通限制措施的方式、區域、起止時間、交通管制和現場管控等信息;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所列執法信息經上級機關公開後,下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適當渠道向社會廣泛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