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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及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根據撤銷判決發生效力。其效力延伸至債務人、受益人和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而言,債務人的行為壹旦被撤銷,即視為自始無效。對於已經收受債務人財產的受益人,應當予以返還。原物不能返還的,其利益折價返還。受益人已經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可以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根據《合同法》第74條、第7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行使。由於債權人撤銷權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法院應當審查債權人撤銷權的各種構成要件,以避免債權人撤銷權的濫用。

2.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各債權人可以作為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也可以由壹個債權人作為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但是,在後壹種情況下,其他債權人不能就撤銷權的行使提起訴訟。

3.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未被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壹債務人為被告,就同壹標的物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4.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也受到限制。在行使範圍上,其以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方面,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範圍以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