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實行火葬;
2、暫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3.允許實行火葬、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4.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存放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
5.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推行火葬的具體規劃,並將新建和改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
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區宜火葬;在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和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推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建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