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和清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申請破產的意義在於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企業破產法
第壹節申請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