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裁是特定國家機關根據其法律責任對違法者采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法律責任的不同,我國的法律制裁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違憲制裁:違憲制裁是對違憲行為實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違憲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權威的法律制裁。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對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法律制裁。行政處分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實施的壹項行政制度,有六種形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是指具體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處分。
3.刑事制裁:刑事制裁又稱刑罰,是指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給予的法律制裁。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刑事制裁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4.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責任對民事違法者給予的法律制裁。其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制裁是最廣泛適用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