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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否保護承租人的權益?
民法典進壹步明確了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時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詳細規則。《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當然,有前提條件要註意。即出租人出售房屋時,出租人如欲購買出租人的房屋,必須在15天內及時表示購買意願,否則將失去優先購買權。此外,民法典還考慮到了出租人的利益:“房屋由所有人購買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非承租人原因導致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租賃產權有爭議;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但為了減少對租賃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承租人利益的損害,該法進壹步明確:“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擴展數據:

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嗎?

非承租人原因導致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租賃權物權是有爭議的。

法律依據:《民法》第734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租賃期滿,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