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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什麽關系?
從法律的歷史和實踐來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存在著許多復雜的關系。壹般而言,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系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結構關聯、完全對等和功能互補。

(1)結構相關性。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對立統壹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壹個代表利益,壹個代表負擔;壹個是主動的,壹個是被動的。在這方面,它們是法律中兩個獨立而對立的組成部分和因素,是兩個相互排斥的對立面。同時,它們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相互依存表明,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不能孤立存在和發展。壹方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以另壹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相互滲透表現為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在壹定條件下的相互滲透、相互包容和相互轉化。在上述對立統壹關系的意義上,可以說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

(2)總量等價關系。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在總體上是對等的。首先,壹個社會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總量是相等的。在壹個社會中,無論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如何分配,無論每個社會成員實際享有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如何不平衡,無論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數量是否相等,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在總量上總是相等或相等的。其次,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相互包含的。法律權利的範圍是法律義務的邊界。同樣,法律義務的範圍也是法律權利的邊界。

③功能互補。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各有其獨特和互補的功能。法律義務因其獨特的強制某些積極行為和阻止某些消極行為的約束機制而更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建立。法律權利以其獨特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更有利於實現人的自由。由於秩序和自由是社會的基本價值目標,法律義務和法律權利對壹個社會來說都是必要的和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