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發現觸犯刑法的人——無論是通過自己承認“有罪”還是通過陪審團審判——都可能受到罰款、監禁、緩刑和社區服務等處罰。
當社會及其政府斷定某壹行為可能危及公民或損害整個社會的利益時,它就構成犯罪,並應以罰款或監禁的形式予以懲罰。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立法機構根據事件侵犯的管轄權,為大多數犯罪行為確立了法律基礎。任何觸犯刑法的人,無論是自願認罪還是被法院定罪,都將受到以下形式的相應懲罰:罰款和監禁。
刑法“體系”包括整個刑事程序本身——從調查和逮捕到定罪和判刑——以及在這壹過程中發揮作用的人:被告、警察、檢察官、刑事辯護律師、法官、證人、緩刑監督官和獄警。
刑法體系圍繞著整個犯罪過程,從偵察到逮捕、定罪和執行。參與這壹過程的人有:被告、警察、檢察官、辯護律師、法官、證人、緩刑監督官和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