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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的出借人是誰?
貸方是“借方”的對稱。也被稱為“債權人”。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中,將貨幣或實物交付借款人擁有或使用,並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收回與原物同等種類、數量和質量的貨幣或實物的壹方。

貸款: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對稱性。借款合同中向借款人轉讓貨幣或實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並在約定期限內接受返還的壹方。根據借款合同性質的不同,可分為消費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或使用借款合同的出借人。

擴展數據: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金(延遲還款)、爭議解決方式、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素。只要債權人的姓名、貸款金額、債務人的姓名和貸款日期(盡管是後來添加的)都具備,就符合貸款的主要要求,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債權人代位權是壹種債務保護制度。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在傳統代位權理論的基礎上,針對我國近年來出現的嚴重三角債和債務人逃廢債的現象而產生的壹種新的債務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債權人代位權是合同法中新設立的另壹項重要制度。它是指當債務人怠於對第三人行使其應有的權利,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行使代位權壹般需要滿足以下五項法律要求: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必須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應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必須是不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即債務人在到期時可以且應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

5.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

參考資料:

人民網訊出借人“草草”辦理債權,錢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