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來源上看,法律規則只能來自於國家法律中的立法者,這在成文法國家中尤為突出;法律原則的來源只是相對廣泛。
二是在內容上:法律規則明確具體;法律原則籠統模糊;
三是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只適用於某壹類行為,不能普遍適用;法律原則對人類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可以貫穿任何法律事實。因此,原則的適用範圍比規則的適用範圍更廣。壹項規則只能調整壹類行為,而壹項原則調整的領域更廣,甚至涉及大多數社會關系的協調和引導。
四是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以非此即彼的方式適用於案件;法律原則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於個案。壹部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相互沖突的原則。
五是適用條件:與法律原則相比,法律規則具有優先適用性,法律規則可以在具體案件中具體適用,從而實現壹對壹的針對性適用;法律原則只能在以下幾個方面適用:在窮盡法律規則時,除非是為了實現案件正義,否則不允許放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在沒有更有力的理由的情況下不允許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第六,從表現形式上;任何法律規則都由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部分組成,而法律原則壹般沒有固定的表達形式。
第七,從功能上看:法律規則的基本功能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確定的、可預測的指導;法律原則是法律規範或法律中相對穩定的原則和規範的基礎。它不預設任何明確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不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這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