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物為物。審計存貨、固定資產或貨幣資金的時點狀態或期間狀態。如:存貨審計、固定資產建造和處置審計、資金收支審計等。
2.以會計為對象。審計提供和銷售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的依據、期間和時間狀態。如:會計期間審計、付款期間審計、壞賬審批審計。
3.以規則為對象。審核系統、計劃、任務、標準和流程的實施過程和結果。如:目標完成情況審計、采購審批流程審計、供應商入圍政策執行情況審計、折扣權限及審批情況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4.以責任人為對象。審核經濟責任人的期間責任和最終狀態。責任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目標成本審計。
根據我國頒布的有關審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審計的主體包括審計機構和人員(審計)、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機構和人員(私人審計)。他們根據審計委托人或授權人的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及其反映的經濟活動進行檢查並發表意見。審計對象是與審計主體相關聯的審計對象。審計針對的是別人做的會計記錄和財務事項,自己做的會計記錄、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的自查不能稱為審計。因此,審計的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的經濟管理活動。由於審計主體不同,其審計對象也略有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三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業務精通、作風務實、勇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隊伍。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守法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督促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