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相鄰權,是指因房屋的相鄰關系而享有的合法保證采光、通風、排水的權利。例如,如果鄰居的采光、通風和采光權利因為他自己的窗戶打開而受到損害,則鄰居有權根據相鄰權關閉窗戶。
但是,如果窗戶被打開,對鄰居沒有上述影響,則鄰居不享有這壹權利,然後他們不能要求關閉窗戶。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過程中,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便利或者接受壹定的限制。相鄰關系的實質是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權人和承租人)壹方權利的延伸和擴大,以及對另壹方權利的限制。壹方當事人基於相鄰關系對權利擴張所主張的權利稱為“相鄰權”。相鄰權不是壹項獨立的財產權,而是壹種受保護的“法益”。相鄰權基於法律規定,是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延伸和擴展,而不是獨立的財產權。其內容是請求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包地”路權;照明權)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遵循當地習俗。
第二百九十條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天然活水的利用應在不動產的相鄰業主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