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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起訴的條件
當事人死亡或者事故影響輕微的,可以不起訴。

法律分析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不起訴的決定在法律後果上是無辜的。犯罪嫌疑人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經特赦免予處罰的。按照交通肇事罪規定的量刑標準: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壹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2.事故負同等責任者:死亡三人以上;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30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的。4.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6.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7.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8、嚴重超載駕駛的;9、逃離事故現場逃避法律追究。壹般的交通肇事罪是過失,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行為人也可能有意識地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說是“故意”,但在刑法上不壹定是故意。可以判定為危險駕駛罪,但該罪不應處罰,因為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如果危險駕駛行為有過失,造成他人傷亡,則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此時,行為人對基礎罪(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是過失。當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構成想象競合時,行為人對危險駕駛罪雖有故意,但對交通肇事罪仍有過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