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客觀真實性,即訴訟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相的客觀事實,不依賴於主觀意識。
第二,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與案件中待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聯系,從而說明案件事實。
三是證據的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由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審查。
擴展數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三大訴訟法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02年3月65日修正438+04)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02年8月312日修訂)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 11 10月1)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院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參考資料:
證據(法律術語)-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