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執行通知不是強制性的。執行通知書是指告知被執行人,案件另壹方當事人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自動履行的,法院將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此外,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和金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243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是怎樣的?
1,應用。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等強制措施;扣押或者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