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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新規
法律解析: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接受他人贈與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員工,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或者出售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對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證券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其他股東轉讓其股份,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出售時間、出售數量、出售方式和信息披露的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