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未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當事人未請求減少或者增加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調整約定的違約金標準。當然,當違約金的數額明顯高於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時,法官可以向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說明,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進行相應的索賠。
2.當事人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3.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廣義違約金的,即壹方部分不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合同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相同,壹方部分或者不完全違約,違約方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關於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調整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