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滿65,438+0年但不滿65,438+00年的雇員有權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者,年假為15天。
員工本年度不能享受年假的規定如下: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除工資的;
3.工作時間超過65,438+0年但不滿65,438+0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員工請病假3個月以上;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總而言之,適合各類用人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已經全面建立。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使員工能夠得到更好的休息,這有利於勞動者的健康,有助於他們在充分休息後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產和工作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
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⑴元旦;
②春節;
⑶國際勞動節;
⑷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