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四百壹十二條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自查封之日起,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