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份合同的簽署程序違反了法律。本案中,用人單位拿出事先打印好的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簽字,違反了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原則”。根據《勞動法》第17條第1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本勞動合同中有四項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詳情如下:
(1)“婚喪假期間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根據《勞動法》第51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勞動者需要提前6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4)關於“職工可以自願參加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的表述不正確。五險壹金是國家強制單位給予員工的福利,這意味著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而不是以“自願”為前提。(PS:國家強制保險公司為員工提供: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為女員工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