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方面,當事人可以就不受理申訴、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證明、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申訴內容、不立案、拖延立案、幹擾立案、不立案、不作出裁定、決定等違法違紀行為向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1、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2.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3.第壹百二十八條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出具書面憑證,註明收到日期。
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或者自訴,應當當場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