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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審計決定不當扣減項目資金?
建築公司承包中國人民銀行辦公樓項目,實行包工包料。項目於1994年2月和65438+年2月竣工,並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工程造價經縣建設銀行核定為280余萬元,雙方無異議。

不久,縣審計局對中國人民銀行辦公樓項目的決算進行了審計,得出的結論是建設銀行批準的工程造價為24萬余元,應予以減少。

審計局作出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將限期向建築公司追回多付款項。

1995 65438+10月,建築公司承包了中國人民銀行宿舍樓項目。工程竣工結算時,人民銀行以執行審計局決定為由從應付給建築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2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人民銀行退還被扣工程款24萬余元。

【律師點評】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是合同關系的壹方是否有權根據審計決定自行扣留合同款項。

第壹,人民銀行與建設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關系中地位平等,雙方享有的權利義務應以合同為依據進行判斷。

二、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存在壹種審計行政法律關系,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行為只對被審計單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對其他單位沒有法律約束力。由於建築公司不是審計對象,沒有義務對審計決定和對審計決定不滿的問題進行處理。

三、審計局對建設銀行核定的工程造價進行審計時,如發現工程造價計算錯誤,應向建設銀行提出建議,由建設銀行決定是否復核。評審結束後,建設銀行應通知工程各方按照評審後的工程造價進行結算,並賦予各方申請評審的權利。如果工程當事人不能根據工程造價的審查解決結算問題,他們可以通過訴訟程序再次進行工程造價鑒定以解決最終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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