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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股份的房地產和土地投資的稅務處理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投資視為轉讓,必須繳納增值稅。以國有土地投資的,投資者可以將土地轉讓所得稅平均計入相應年度不超過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征收印花稅。因此,投資方將以被投資企業的名義對土地進行投資,投資方按產權轉移繳納印花稅,適用稅率為0.05%。

對於房地產和土地增值稅,有以下規定:

(1)非房地產企業以非房地產企業名義投資國有土地的,非房地產企業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2)非房地產企業以房地產企業名義投資國有土地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3)如果房地產企業以非房地產企業的名義投資國有土地,則房地產企業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報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的納稅年度,應當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