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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中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麽?
法律主體性:

在民法中,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指瑕疵法律關系雙方以外的任何人,其不知道法律關系存在瑕疵,並對瑕疵法律關系雙方中的壹方造成損害。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不是故意的。通俗的理解是,第三人在民事訴訟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參與的行為違法或違反第三人的約定,但也作為合法行為參與。這裏的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是的,“合理”大於或等於當前價格或市場價格是合理的,低於當前價格或市場價格或遠低於當前價格或市場價格是不合理的。善意取得是壹種特殊的物權變動,買受人客觀上需要支付合理的對價。善意取得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其中支付合理對價是重要條件之壹。善意取得是壹種特殊的物權變動,是物權請求權效力的例外。善意取得的核心制度理念是剝奪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以保護交易利益。善意第三人不得為抵押權人。善意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債權人,不能成為抵押權人。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在未轉移財產占有權的情況下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三條* *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始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轉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