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委托合同有以下風險
第壹,委托事項的風險在於對委托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項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意願,甚至造成委托人利益的損失。
二是處理委托事務成本的風險。當事人未在委托合同中約定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也未提前支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因此受托人只能提前支付費用,這將增加受托人的經濟負擔,甚至存在因委托人認為受托人處理的委托事項不符合委托人意願而不償還費用的風險;受托人支付的必要費用沒有充分證據的,委托人可以不承認不支付該費用及利息。
第三,委托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風險在於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批準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轉委托事務,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指定和指示負責。轉委托未經批準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需要委托給第三方以維護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