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錄音和錄像受法律限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影響記錄證據效力的相關因素如下:1。提交錄音證據時,應出示錄音的原始載體,如錄音筆和手機。有些人將記錄的內容以記錄文件的形式引導到計算機上存檔,只有刻錄的光盤呈現在法庭上,這不再是原始證據,如果沒有原始證據將是致命的。2.錄音應該是完整的。如果錄音被剪掉,剩下的只是對妳有利的幹貨,這樣的證據不會被接受。3.錄音證據不會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錄音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它不能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所有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而更多的是證明案件的壹些事實和壹些細節,因此最好將錄音證據與其他書證、物證等證據壹起使用。如果妳能提出更具體的問題,妳可以給出更詳細的答案。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②書證;③物證;(四)視聽資料;⑤電子數據;⑹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