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公安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
2.兩名以上民警將被處罰人交付看守所執行,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手銬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3.與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
4、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存檔備查。
拘留註意事項:
1.拒絕履行義務是必要的。這是行政機關作出拘留裁決的先決條件。如果被拘留者不拒絕履行義務,就不能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壹些被執行人將扣押變成執行手段,在沒有詳細調查當事人財產或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將扣押作為檢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請人說明的方式,是嚴重的錯誤。
2、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執行中存在重大問題,應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我院院長批準。當然,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拒或者阻撓執行,可以立即采取拘留程序,但必須立即報院長批準。
看守所的相關要求規定:
1.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交流和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通信和會議管理規定;
2.被拘留、審查拘留、驅逐出境或者被就地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人員與他人之間的通信、電話交談和會見,應當經拘留決定機關同意。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2小時內給予答復;
3.在押人員與他人之間的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而是由看守所進行登記和收發。如果發現信件中可能有違禁品,看守所民警可以責令被羈押人當面打開信件進行安檢。
法律依據
罪犯在看守所執行刑罰的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並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到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有款物代管的,看守所應當全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