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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被關在看守所快50天了。如果他們既沒被判刑也沒被釋放呢?
當事人的拘留期限超過期限的,屬於侵犯當事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有關方面可以要求采取措施解除拘留,並要求國家賠償。

法律分析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被采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為超期羈押。公安機關拘留最長期限為37日;逮捕後最長羈押期限為7個月,兩者合並時最長羈押期限為8個月零7天。是否延長羈押期限要分階段。壹般情況下,羈押期間最長羈押期限為37天。如果拘留37天還沒有被檢察院批捕,就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如果逮捕後檢察院沒有起訴,加上拘留37天,也就是8個月零7天,就釋放了,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需要兩個半月才能宣判。如果兩個半月後案件仍未結案,則構成超期羈押。針對超期羈押的情況,法律規定羈押期限為37日,逮捕羈押期限為7個月。如果執法機關逮捕後不能證明嫌疑人構成犯罪,最長八個月零七天時間後釋放。這是公民的權利,他們理應享有人身自由。如果當事人犯罪,執法機關也要及時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