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口頭形式:
雙方通過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單易行,在日常生活中應用廣泛。口頭合同的優點是方便。然而,壹旦發生口頭合同糾紛,很難取證和分清責任。對於未及時結算且較為重要的合同,不應采用口頭形式。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得采用口頭形式。
第三,其他形式:
1.公證形式:合同公證是指合同內容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法由國家公證機關進行審查和公證。
2.批準形式:有些合同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3.登記形式:當事人同意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機構依法登記。
合同的適用範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但是,與身份關系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適用與該身份關系有關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可隨時檢索,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