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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被偷是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外賣被盜要分情況討論。

第壹種是當顧客沒有告訴賣家或者商家外賣放在哪裏的時候,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買賣合同中沒有對貨物的交付方式進行特別約定,則將貨物交付給買家(買方)作為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標誌。所以商家要把“外賣”交給顧客,才能完成配送。商家未經顧客同意將外賣放在某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是外賣代理商或商家聯系顧客達成口頭協議,協議就是把外賣放在某個地方。這實際上是對貨物交貨條款的修改。根據《民法》,“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的地點或者方法。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且交付方式發生了變化。外賣或者商家確實按照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壹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貨物。

第六百零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貨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交付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並且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壹地點,賣方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某地不為人所知的,應當在訂立合同時交付於出賣人的營業地。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