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據這壹規定,學校應對組織郊遊造成的傷亡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及其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學校應當賠償或者承擔其他責任。
但是,學校在安排校外活動時,學生的傷害是由於提供場地、設備、交通、食品等消費和服務的經營者或者校外活動的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因此只要學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並且沒有不當行為,學校就不必承擔責任。有過錯的經營者或者校外活動組織者應當承擔責任。
在對抗性或危險的體育比賽中,學生意外受傷,如踢足球時被其他學生踢,打壘球時被球擊中等。,這是學校無法控制的,在壹定程度上是不可能的。
避免了。這些活動的危險是普遍的,從事這種體育活動的學生應該知道並自願進行這些活動。因此,只要學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為並無不當,就不必為學生的意外傷害承擔責任。對該學生造成傷害的其他學生,如果沒有故意或嚴重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學校沒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例如體育器材長時間沒有修理,或者體育課老師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如果學生受傷,學校也將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