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鑒定標準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規定的法律法規,方法步驟如下:1。根據《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毀容、喪失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其中,肢體殘疾是指因各種損傷因素導致肢體缺失或肢體雖完好但功能喪失;破壞壹個人的外貌是指破壞另壹個人的面部,導致明顯變形、醜陋或功能障礙;聽力損失是指受傷後單耳聽力損失在91 dB以上,或雙耳聽力損失在60 dB以上。視力喪失是指受傷後壹只眼睛失明,或雙眼視力低下,其中壹只眼睛視力低下為2級,或因眼外傷或-腦損傷導致的視力障礙(視野半徑小於10度);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是指除聽力和視力以外的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功能嚴重障礙。對人身健康有較大危害的其他傷害是指除上述傷害以外的傷害,如嚴重燒燙傷。2、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外界原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且不是輕傷的情況。3、評估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時的原發性病變、與損傷直接相關的並發癥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癥。鑒定時,應根據當時的傷情和傷害後果或結局,綜合分析、綜合評定。既不能因為臨床治療的改善和恢復良好而減輕原有損傷的程度,也不能因為治療錯誤或加重原有病情和個體特定體質的損傷而加重原有損傷的程度。以上是故意傷害罪司法鑒定標準的詳細內容。通過閱讀上述內容,我們知道故意傷害行為極其惡劣,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對於施暴者,我們的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應該嚴懲罪犯,為受害者伸張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