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
四、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是指包含在勞動合同中的期限,當勞動關系仍處於非正式狀態時,用人單位將評估員工是否合格,而員工也將評估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相互選擇的表現。
1.按照事先的約定,雙方同意如果五天不工作就不發工資達成協議。(員工不同意可以不上班)。壹般來說,口頭協議不會寫入合同。這樣壹般不會有爭議,也不排除有個例子,就說百分之壹吧。
2.如果有員工手冊,壹定要讓他知道有這本。實際上,建議不要在手冊中寫入這壹點,因為這不合理。如果可能的話,妳最好換壹本手冊。
3.用這種方法處理1%的案例,和他壹起計算勞動值多少錢,比如三天做了多少產品,多少是次品,損失了多少;培訓的總費用是多少,只有3天,還剩多少天和同期,員工應該承擔多少費用;公司應該為其繳納社保,員工需要繳納多少錢。如果妳不能再做壹次,就退壹步付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