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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法律主體性:

4.理賠:工傷後需要獲得的具體物品:1。工傷待遇:1。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全額支付。如果有工傷保險,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不由保險單位支付,自費藥品除外;2.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按原待遇支付,停工留薪期限按《停工留薪管理辦法目錄清單》規定的月數執行。如需延期,須向工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按延期處理;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公務員出差待遇計算,即30元左右;4.營養費:需要醫院診斷證明,需要工傷部門審核;5.護理費:如果最終鑒定為1-4,根據傷殘鑒定結論中的標準,如果有護理需求,將根據護理級別支付護理費。未標註的仲裁基本不支持護理費,法院會支持;6.二次手術費:以醫院正式收據為準,支付主體同1;7.假肢與矯形器:個人向醫院申請後,醫院出具假肢安裝意見,然後憑意見或診斷證明向社保管理機構申請安裝。如果沒有保險,費用將由雇主直接支付,並且需要提供正式賬單。8.交通費:仲裁階段不予支持;2.傷殘後待遇:1。壹次性傷殘津貼:7-27個月本人工資。本人工資低於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月的標準繳納。2.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等級10-5(含本項),3-18月*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