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離開工作崗位,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3.如果員工未能提前30天辭職,且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員工提交辭職信後將直接離職。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招聘該員工所產生的費用。
第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通俗來說就是辭職信和辭職報告)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便於留存證據。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未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