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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理由陳述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

(三)經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的犯罪而不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

(三)經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的犯罪而不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

第壹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告,不起訴決定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未被起訴的人被拘留,應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