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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行業委員會的指導規則
法律主體性: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擔任。成立之前,開發商負責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有權聘請物業管理公司。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者首任業主入住已滿2年的,開發商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小區主管部門,並在6個月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首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代表組成,並推薦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提交首屆業主大會選舉。有些住宅區是分期開發的。在這種情況下,經已經入住的半數業主申請,可以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臨時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與業主委員會相同。因為作為業主委員會的成員,除了主任外,其他成員都是兼職,自願為業主服務,所以經常被認為是“吃力不討好”。然後,業主委員會的成員應該是熱心公益、責任心強、有壹定組織能力和時間的人(來自不同階層的人,如年齡、種族、性別、工作和退休)。壹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由11至17名成員組成,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但至少不得少於5名成員。其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任期內更換、增減委員應當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並提交業主大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