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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口頭醫囑的原則
法律分析:1。緊急搶救危重病人或手術期間必須使用口頭醫囑。壹般來說,口頭醫囑可能不會被執行。第二,在搶救危重病人的過程中,醫生在下達口頭醫囑時必須明確說明藥物名稱、劑量(不使用容量單位)和用藥途徑,護士在執行時必須大聲重復,經雙方確認後方可執行,並暫時保留使用過的空安瓿。三、病房搶救車內,設立搶救用藥記錄簿,記錄搶救期間執行口頭醫囑的時間、藥品名稱、劑量、用法和緊急處理的內容,保管好搶救用品,經醫生和護士確認後簽字。第四,搶救結束後,醫生會根據搶救用藥記錄和預留的空安瓿及時填寫醫囑。五、在執行雙檢要求(特別是非常規用藥)醫囑時,醫生和護士都采取主動和被動復述的方法,雙方核實後可執行並記錄在搶救記錄本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發生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費用異地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