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發票是專用的,收據不能作為發票使用。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發票在中國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為:
1、發票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壹性和及時性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它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管需要而設置的發票,專門用於納稅人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專用發票不僅具有普通發票的內涵。同時,它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錄商品銷售和增值稅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它是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額均有記錄的法律證明,是買方抵扣稅款的合法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式的印制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發。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