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員工按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壹條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非全日制用工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