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有接受教育和學習的權利,有關教育機構有接收殘疾人的義務。
在中國,壹級和二級殘疾屬於重度殘疾。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重度殘疾人家庭可以獲得民事救濟,每月100元,以及壹些費用減免和醫療優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五條普通教育機構應當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並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必須招收能夠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條件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入學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請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學校入學。
普通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
第二十六條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機構、普通學前教育機構附屬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兒童家庭應當為殘疾兒童提供學前教育。
初級中學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應當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屬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和職業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有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和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