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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賣淫嫖娼犯罪的法律與定罪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嚴禁賣淫、嫖娼,嚴禁介紹、容留賣淫、嫖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按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國刑法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也有規定,構成犯罪: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奸後強迫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擴展數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電影、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表演淫穢表演的;

(三)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而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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