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是與用人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組織的勞動關系,通常有三個標準:從屬關系,即員工服從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組織的管理,員工已經成為用人單位組織的成員;個人性質,勞動者個人執行用人單位安排的任務和工作,不得轉讓第三人執行;有償的,提供勞動以獲得相應的報酬或對價。只有妳的工作符合上述標準,並且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妳也是受勞動法保護的。至於非全日制,不是全日制,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同樣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只是適用條款有些不同。此外,需要強調的是,尚未畢業的大學生、中等專業學校(中專、技校、職校等“三校生”)和退休職工不屬於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相關權利義務的調整按照民事勞動關系辦理。
在我國的法律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勞動者的幾個特點:
第壹,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年齡,有勞動能力;
第二,主要收入來源是從事壹些社會勞動;
第三,這種勞動關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他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從事壹些社會工作。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領取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