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3條公司和股東責任的定義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該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組的職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壹)清理公司資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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