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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監獄減刑規定
法律解析:最新監獄減刑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當犯人要求減刑或假釋時,全體民警會集體評議,並將減刑建議書上報監獄管理部門審核。監獄管理部門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提交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