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